《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出台,加速数据资产化进程

发表时间:2023-11-10 18:00

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先前印发的《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继财政部8月21日出台《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后,又一部推动数据资产化的财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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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解读


一、《指导意见》基本内容

《指导意见》包括正文和附录,分别为总则、基本遵循、评估对象、操作要求、评估方法、披露要求和附则共七章28条,围绕着数据资产的评估对象、评估对象的基本属性和特征、影响价值的关键因素、数据资产评估特有的数据质量评价要求、评估方法和披露要求等的问题进行了指导,具体要求如下:

一是《指导意见》所称数据资产,是指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

二是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可以通过委托人、相关当事人等提供或者自主收集等方式,了解和关注被评估数据资产的基本情况,例如:数据资产的信息属性、法律属性、价值属性等。

三是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还需要关注影响数据资产价值的成本因素、场景因素、市场因素和质量因素。

四是确定数据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对同一数据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所获得的各种测算结果进行分析,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五是无论单独出具数据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还是将数据资产评估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都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指导意见》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明确评估方法,强调质量评价


《指导意见》对数据资产进行了明确定义,指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在《暂行规定》中,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或“存货”定义的数据资源,才可以作为数据资产进行入表,而“合规”“计量”“经济利益”则是判断的关键词。由此可见,《指导意见》对数据资产的定义与《暂行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是一致的。

    《指导意见》对评估对象、操作要求、评估方法和披露要求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要求,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独立形成专业意见。被评估数据资产的基本情况,则包括信息属性、法律属性、价值属性等。

    此外,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关注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数据产权,并根据评估目的、权利证明材料等,确定评估对象的权利类型。

    确定数据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对同一数据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所获得的各种测算结果进行分析,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也应披露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值得关注的是,与其他资产评估不同,《指导意见》强调数据资产评估要重视质量因素,包括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完整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可访问性等,要求应采取恰当方式执行数据质量评价程序或者获得数据质量的评价结果。而同一数据资产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下,通常会发挥不同的价值,因此,应根据相应评估目的下评估对象的具体应用场景,选择和使用恰当的价值类型。

“《暂行规定》与《指导意见》是财政部推动数字经济落地‘一体两翼’的政策实践,是以准确反映数据资产要素价值为目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第十四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范树奎带领团队起草了《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他表示,《暂行规定》为数据资产入表奠定了制度性基础,《指导意见》有助于规范数据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两份文件的相继出台,是从财会角度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有力举措。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数据资产评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芳禾数据作为基于隐私计算的数据安全流通服务商,将始终密切关注行业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此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发的《指导意见》,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指南和行动纲领。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升我们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更高效的服务,同时也将积极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努力成为推动数据要素市场的领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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